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体育局文件——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体质监测服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体群【2013】255号)2013.4.26

2015-0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更好地开展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服务,促进本市市民体质测定和监测工作科学、有序、规范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民体质监测服务网络以体育部门为主导,以成年人、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提升全民健身的科学化水平为工作宗旨,是本市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上海市民体质监测服务网络包括市级、区级和社区级三级网络。其中市级包括上海市市民体质监测指导中心和上海市民体质研究中心,区级为区(县)市民体质监测指导中心,社区级为社区(街镇)市民健康体质监测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上海市市民体质监测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监测中心”)设在上海体育科学研究所,是负责上海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专门机构和各“区级中心”的业务指导部门。

  市级监测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协调、指导监测网络的建设、运行及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建立上海市民体质监测三级网络和数据库系统;

  (二)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并定期向国家报送上海市民体质监测数据;

  (三)开展市级层面业务培训,编制技术规范,为区级中心的体质测定和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四)积累本市体质监测数据资料,研究市民体质长期变化的规律和趋势,为本市全民健身事业开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五条  上海市民体质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研究中心”)设在上海体育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上海市民体质监测工作,承担人员培训、检查督导、专业指导等任务;

  (二)开展体质理论研究,体质监测新指标、新方法的研制,以及改善市民体质的专题研究、对策研究;

  (三)协助政府部门研制市民体质发展规划。

  第六条  区(县)级市民体质监测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区级中心”)是各区(县)负责市民体质监测工作的常设业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上海市体育局的统一部署,完成五年一次的全国体质监测工作及本市的中期监测工作;配合市级中心组织实施本区县日常体质测试、体质研究等工作;

  (二)定点、定时向社会开放,为市民提供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服务,每周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24小时,每年服务人数不少于2000人;

  (三)与教育、卫生等部门合作,开展市民体质改善、慢病防治等运动干预工作;

  (四)指导辖区内社区监测站工作,对社区监测站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建立例会、下基层制度,解决社区监测站健身指导中的疑难问题;

  (五)开展区域性市民体质状况分析研究。

  第七条  社区(街镇)市民健康体质监测站(以下简称“社区监测站”)是立足社区,具有固定的场地、器材、人员,能向市民提供体质测定、健身指导、科普宣传等服务的常设机构。对于缺乏场地条件的街镇,可以建立标准化体质测试队,采取定期下基层流动服务的形式,开展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服务。

  社区监测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时、定点向社会开放,为市民提供体质测定、健身指导、科普宣传服务,每周开放次数不少于3次,每年服务人数不少于800人;社区标准化体质测试队每年下基层服务次数不少于12次,每年服务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二)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体质监测、体质干预等任务。

  第八条  由“市级监测中心”牵头成立“上海市体质监测工作中心组”,通过例会和定期的业务交流,建立市、区两级中心常态化工作协调和合作机制。


  第三章  建设要求与标准

  第九条  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应当设置一个区级市民体质监测指导中心。

  “区级中心”应有固定的场地、专业的仪器和专职的人员,可以与区(县)体育场馆、体科所(科研组)相结合,也可以与教育、卫生部门合作建立,做到场地、人员、资源共享。

  (一)场地面积:应有固定场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场地应通风采光良好,选址应方便市民出入,能接纳批量市民参加体质测定,并作醒目的标记和引导。

  (二)场地布局:应包括接待等候区、一般测试区、特殊测试区、宣教指导区和办公区等5个区域。分别承担登记、预检;基本体质测试;特殊需求检测;测试结果解读、咨询指导、技能辅导;办公、档案资料管理等功能。

  (三)设施器材:根据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本中心场地设施情况,合理配备器材(必配器材和选配器材要求见附件2)。

  (四)人员配备:至少配备5名以上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至少一人具有运动人体科学的学科背景。

  开展体质测定服务时,至少配备电脑操作人员、医务人员、健身指导人员各一名,测试操作专门人员若干名,所有专兼人员应每年进行培训并通过考试,持证上岗。

  (五)建设与管理经费:区(县)体质监测指导中心建设由市、区县体育局共同投入。市体育局通过市体彩公益金按器材配置评审结果予以1/3的经费补贴,最高补贴限额80万。日常器材更新经费由区(县)体育局承担。日常工作经费由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专项列支,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社区(街镇)市民健康体质监测站(含标准化体质测试队)按区县内的街镇数配置,其中中心城区街镇覆盖率不少于70%,郊区街镇覆盖率不少于50%。

  社区监测站(队)由街道、乡镇政府建管,尽可能与全民健身中心、百姓健身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相结合,做到场地、人员、资源共享。

  (一)场地面积:社区监测站场地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场地应通风采光良好,选址应方便市民出入,能接纳批量市民参加体质测定,并作醒目的标记和引导。

  标准化体质测试队可无固定场地,但下基层开展体质测试服务的场地应符合上述要求。

  (二)场地布局:应包括接待等候区、测试区、宣教指导区等功能区。标准化体质测试队下基层开展体质测试服务的场地布局应符合上述要求。

  (三)设施器材:根据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本中心场地设施情况,合理配备器材(器材要求见附件2)。

  (四)人员配备:社区监测站至少配备3名以上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标准化体质测试队应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社区监测站(队)开展体质测定服务时,至少配备电脑操作人员、医务人员、健身指导人员各一名,测试操作专门人员若干名,所有专兼人员应每年进行培训并通过考试,持证上岗。

  (五)建设与管理经费:社区体质监测站建设由区县体育局和街镇政府共同投入。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街镇政府专项列支,纳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日常开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级中心、社区监测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运行办法和管理制度,对开放时间、测定项目、收费标准等应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各级监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各项指标规定的测试方法和检测程序进行体质测试,严格执行现场健康预检和医务监督,对身体状况不适宜者应严禁进行体质测试。

  各级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将体质测定结果及时反馈受试者,并给予结果解读和分析。

  各级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将体质测定结果通过网络上报“上海市民体质监测数据库”,做好资料的备份和保存,逐步推进市民体质档案建立工作,建立受试者定期随访制度,以更好地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监测服务机构应加强体质测试的后续服务,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志愿者,针对个体体质测定结果进行健身指导和技能辅导,指导市民科学健身。

  第十四条  区级中心应当积极开展市民体质的科学研究。

  在国民体质监测年(包括上海市市民体质中期监测年),区级中心应当及时完成本区(县)监测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形成报告或公报,提交区(县)体育主管部门。

  非国民体质监测年,鼓励区级中心开展人群体质监测,探究不同人群体质的特点,形成报告,为区(县)全民健身的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  区级中心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运动干预活动,充分发挥体质测定在科学健身指导中的作用。

  体质干预应当制定可控的目标和计划,通过受试者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体育锻炼来改善体质、降低疾病的危险因素、或控制疾病的发展进程。干预周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并通过定期复查检验干预的效果,除基线数据外,复查应不少于2次。对疾病患者的运动干预应得到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六条  各级监测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体育健身科普宣传活动,在重要活动日开展现场服务,通过各种方式宣传体质测定意义,动员和吸引市民参加体质测试活动,扩大体质测定的影响力。


  第五章  评  估

  第十七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市级中心对各区级中心、社区监测站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对各区级中心和社区监测站的评估结果纳入“上海全民健身300发展指数”评估范围。

  第十八条  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区级中心、社区监测站的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质监测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开展不正常、测试服务质量差、测试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