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开展慈善活动的通知
2025-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民政厅(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其他参与方(以下简称体育赛事组织者)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育赛事组织者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将捐赠金额作为捐赠人获得体育赛事活动名额、资格、名次等的前提条件;不得假借慈善名义从事商业营销、欺诈敛财、利益输送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活动。
二、体育赛事组织者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捐赠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选择信誉良好、管理规范、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慈善组织,并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与慈善组织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及时在其官方平台(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向社会公开捐赠情况,不得将捐赠财产用于体育赛事活动支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三、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体育赛事组织者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建立专账管理捐赠财产,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主动向体育赛事组织者反馈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并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体育赛事组织者存在未依法履行捐赠承诺、未依法公开捐赠情况等问题的,慈善组织存在未依法管理使用捐赠财产、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问题的,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依法作出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通知要求推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慈善活动合规有序、透明高效开展。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10日